评论丨平台不得要求经营者“二选一”,用精细立法为电子商务护航

时间 • 2025-11-19 23:41:25
平台
经营者
不合理

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意味着这些“二选一”的暗黑手段,正式进入了职能部门的执法视野。

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有了实质性进展。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等。

近年来,“二选一”愈演愈烈,早已跳出“6·18”“双十一”区节点,形成全时域“竞争”的态势。根据媒体报道,包括阿里、、爱库存、唯品会等平台都曾不同程度卷入相关话题。见诸媒体的“二选一”乱象,或许仍是冰山一角,还有大量的隐形“二选一”,潜伏在电子商务经济的角角落落,侵蚀着新生经济的健康肌体。

立法是驱邪扶正的法宝利器。尽管我国已构建起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的新近出台,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在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具体到现实中,有关法律条款还存在过于抽象、规范不细等先天不足,不乏一些平台认为,“二选一”并不违法。

事实上,基于互联网行业的复杂性,有关部门对商业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著名的“3Q大战”,虽然最后以奇虎360败诉,但这场“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持续长达4年之久,耗费时间、精力、金钱,远非一般企业所能支撑。更何况,一些“二选一”手段更为隐蔽,从明确要求到暗示,一旦商家不从,便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家采取搜索降权、刻意屏蔽等“压制”措施,而商家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即便是个别商家忍无可忍,站出来与强大的平台“对峙”,但就现有的维权手段而言,效果还很不理想。

再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从立法阶层看,属于部门规章,效力虽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贵在精细、具体,有利于弥补法律条款过于抽象的不足。征求意见稿秉承《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鲜明保护经营者的平台选择权;明确“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比起之前的法律条款,更清晰地将“二选一”列入严禁范围,消除了立法的模糊地带,有利于防止个别平台“浑水摸鱼”“瞒天过海”。

值得关注的是,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更释放了出手规制“二选一”的强烈讯号。根据征求意见稿,平台不得通过不合理的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意味着这些“二选一”的暗黑手段,正式进入了职能部门的执法视野。一旦该征求意见稿立法落地,之前尚未有平台因“二选一”被执法处罚的尴尬状况,很有可能被打破。

新生的经济,需要立法的有力护航。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到《电子商务法》,再到酝酿中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而电商“二选一”的活动空间也在不断缩水,随之而来的,会是更加健康的电商经济。

作者朱纪罗(法律工作者)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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