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损害生态环境违法事实、责任人均将被公开,最高公开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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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起,四川企业一旦出现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要面临处罚,还将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外公开其主要的违法事实以及被处罚的方式等等。9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该厅日前正式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完成整改,可申请撤下已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均主动公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但现行的信息公开办法没有专门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期限、信用修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即将施行的新规,则将实行“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从公开主体、公开网址、公开内容、公开期限、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公开。
哪些行政处罚将应当主动公开?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类别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处罚有效期及公开截止日期等8项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
对公开期限进行分类区分,是即将实施新规的最大亮点。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未来全省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期限总共分为10类,最低的公开期限为三个月,最高的公开期限为三年。其中,最低公开期限三个月的适应范围为被处以警告或罚款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处罚,而因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部门的,公开期限三年。值得注意的是,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以公开时限最长的为准。
当然,企业也有“改错”、修复信用的机会。如果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完成整改,可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申请撤下已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而负责公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情况,可以在达到一定条件后撤下相关公开信息。
红星新闻记者李彦琴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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