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炒作自家股票应该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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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调查进展:初步查明其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包括使用虚假银行存单,部分资金转入关联账户买卖股票等。17日晚康美药业发布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其产生风险根源正是拿钱炒作自家股票。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炒作自家股票应强化监管惩处。
根据康美药业公告,经公司核查,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存在88.79亿元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被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上述行为触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3.1.1条规定“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研读《上市规则》相关条款,风险警示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冠以“*ST”)和其他风险警示(冠以ST);其他风险警示是在“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情况下触发,包括“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具体来看,笔者认为康美药业或是因“其他情形”这个兜底条款而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前有媒体报道,康美药业的股价存在潮汕人坐庄嫌疑,没曾想康美药业也参与自家股票炒作,这显然属于违规行为。早在1997年国务院证券委等三部门就发布《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长期投资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交所报告。所谓炒作,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目前这个文件未见废止,应属有效。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短期买卖股票是不允许的,即使长期投资股票也必须向交易所报备。康美药业将巨额资金转移到关联公司、绕道买自家股票,买入股票若没有向交易所报备属于违规,若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信贷资金也属违规,若存在短期炒作还属违规。
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炒作自家股票,其危害相比买入他家上市公司股票更为严重,首先,上市公司炒作牟利对象,其实就是公司其他交易股东,上市公司此举存在天然的道德缺陷。其次,极容易伴生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短炒可能利用自家各种内幕消息、甚至不排除配合炒作而制造发布信息。其三,巨额资金炒作可能构成市场操纵。其四,董监高以及同乡好友暗仓跟随上市公司炒自家股票,股价高位时让内部人以及亲戚朋友先走、上市公司则鼎力托盘,可能导致利益输送。
对于上市公司炒作自家股票的行为,笔者认为首先要按照《规定》有关条款进行惩处,包括将其收入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行要停止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其次要排查其中可能伴生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由相关决策以及操作主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然输送出去的利益也要依法追回。
另外,近年来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有较大变化,当前已经允许上市公司护盘回购、并在披露回购结果公告十二个月后竞价减持,也即建立了库存股制度,此类操作与上市公司炒作自家股票有一定区别,主要是回购为单向操作,且对回购价格、回购时间、回购节奏、回购信息披露均有要求,在减持时也是单向减持、且对减持价格等也有类似要求;而短炒行为根本毫无规矩、随意买卖。
不过,毕竟上市公司护盘回购、减持操作,与上市公司炒作自家股票,在买卖轮回的交易形态等方面还是有很多共同点,因此,同样要防止护盘回购、减持操作中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均有相关要求。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护盘回购、减持操作,从二级市场投资者违法违规套取利益的,也应考虑没收其非法收益并罚款,甚至对利益受损投资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或许应在《证券法》等上位法中作出补充规定,有了法律依据方可便于执行。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熊锦秋
编辑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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