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关键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确需出境,应通过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时间 • 2025-11-04 13: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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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4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负责人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如何做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数据出境监管?对于运营者来说,需要履行怎样的责任和义务?对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了回应。
孙蔚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孙蔚敏补充道,今年以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了延续性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1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
编辑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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