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小便宜骗取保险理赔款 一男子伪造七起交通事故
近来,有一位车主反应:明明把车放在了修理厂做保养,结果自己的车却出现在了一起交通事故中。车主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却不知这蹊跷发生的交通事故都是修理厂的人自编自导的。那么他为什么要这样做呢?更让人意外的是,还有一名涉案人员并未得到任何好处,他又为何要参与其中呢?今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6至2017年间,本案第一被告人楚某军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等地,多次故意制造撞车事故,虚报保险事故,骗取被害单位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11万余元,应当对其以保险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穆某忠在楚某军的指挥下,参与了其中两起故意制造虚报保险事故的事实。那么,楚某军是如何组织他人作案的?事情又是怎么被发现的呢?
案发时,涉案的修理厂位于北京西边远离市中心的位置,虽然被告人楚某军声称自己只是接待员,店面也已经在几年前关门了,但有车主回忆,当时他将车辆送去做保养的时候,楚某军自称就是这家店的老板。
车主将汽车送去楚某军的店里保养维修,不料楚某军心里想的却是如何瞒着车主伪造事故,好能赚上一笔。
根据被告人穆某忠的供述,楚某军事先已经在修理厂把车辆撞坏,随后他们再分别开车上路,把车停到路边,营造出事故之后将涉事车辆移至路边的假象。穆某忠供述,当时制造的场景是他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负全责,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认。在公诉机关指控楚某军主导的七起事故中,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穆某忠参与了两起,并且根据两名被告人的供述,穆某忠并没有从中获利,那他为什么要帮助楚某军作案呢?
2017年9月21日,楚某军叫来了穆某忠、哥哥楚某东,以及一个叫赵某利的男子伪造一起三车追尾事故。楚某东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前面是穆某忠驾驶的白色大众轿车,再前面是赵某利驾驶的黑色别克轿车,他们将三辆已经撞过的车停在城市西边五环路附近的一处路边,然后由楚某军的哥哥楚某东出险报案。
公诉人表示,本案涉及的七起交通事故中,所有驾驶车辆的人,除了楚某东之外,都不是车辆的车主。公安机关曾试图查找所有的涉案车辆车主,但由于很多车辆所有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化,能联系上的并不多,他们都说对楚某军的行为毫不知情。
好几起事故都与楚某军有关,而且每次涉及的车辆都不同,这让保险公司察觉出了蹊跷,于是他们重新梳理了可疑的理赔案件,从中发现了端倪,之后便报了警。侦查机关发现,为了骗取保险金,楚某军使用相同手法一共炮制了七起交通事故。
虽然楚某军费尽心机避免遭人怀疑,但最终还是要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楚某军伙同楚某东,在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两次故意制造撞车事故,骗取被害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犯保险诈骗罪。
被告人穆某忠在被告人楚某军指示下,分别参与上述两起故意制造虚报保险事故的事实,涉及骗取被害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犯诈骗罪。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楚某军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五次通过故意制造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骗取被害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犯诈骗罪。
伪造车祸,骗取保险金,相同的作案手法,为什么会涉及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两种罪名呢?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检察官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保险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包括多种情形,例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等。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第一被告人楚某军,组织身为投保人的哥哥楚某东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诈骗,作案两起,两人均涉嫌保险诈骗罪,楚某东另案处理。而楚某军涉及的另外五起事实,参与者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涉嫌诈骗罪。
公诉人认为,穆某忠犯罪情节较轻,没有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目前,楚某东涉嫌犯保险诈骗罪已被批捕,公安机关正在追查赵某利等其他参与伪造事故骗保的犯罪嫌疑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对此案当庭宣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当你行车遇到车险请及时报110或者报保险公司,按照正规流程走,不要存在贪小便宜的思想,否则可能涉嫌诈骗,一旦你达到金额构成诈骗罪,会对你人生造成不可抹去的污点。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