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医疗、教学、科研等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按贩卖毒品罪追诉

时间 • 2025-11-11 11:20:40
犯罪
药品
精神
麻醉

6月24日,最高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检察机关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介绍,此批案例中,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和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涉及到麻醉、精神药品滥用问题。其中,马某某走私、购买咪达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还在网上发广告贩卖,检察机关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了追诉。郭某某为寻求刺激,给他人饮料、酒水中下迷药,检察机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了追诉。

黄卫平说,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一方面作为毒品替代物进行吸食,另一方面利用药品麻醉、致幻作用,在一些娱乐场所尤为突出。下迷药的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则为寻求刺激,无特定犯罪目的,在以往的一些案件中存在定性不准确、打击不够有力的问题。

“严格区分麻醉、精神药品用途。”黄卫平表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有双重属性,可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使用,也可作为毒品滥用。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精神药品是否有合法目的予以认定,除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目的以外的用途,原则上均应当认定为非法用途。

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向贩毒、吸毒人员贩卖麻醉、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进行追诉。对于非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贩卖麻醉、精神药品,以及出于放任的故意,向不特定的人非法贩卖的,均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黄卫平提到,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办案中要认真审查涉案麻醉、精神药品含量、数量、毒品折算比例、交易价格、犯罪次数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衍生犯罪等相关情况,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

红星新闻记者高鑫北京报道

编辑陈怡西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